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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紡織品違規轉運或違反第九條規定之案件,得向貿易局檢舉之;受檢舉案
件經查明屬實者,由貿易局按檢舉案件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
佣金) 之五分之一核給檢舉人獎金,但核給之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項核獎規定,不適用於貿易局、海關、紡拓會執行與配額管理職務有關
之檢舉人。
核給之獎金由貿易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