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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前條檢舉案件,以言詞檢舉者,檢舉人應到場,由貿易局製作紀錄,交檢
舉人閱覽後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
舉人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年齡、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聯絡電話,或廠商名
稱、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違規事實及相關資料或線索。
前項第一款檢舉人資料,貿易局應嚴予保密。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或廠商名稱檢舉者,不予核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