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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為加強紡織品配額之稽核及違規案件之查處,貿易局得會同有關單位對持
有配額之廠商進行稽查,廠商應予配合。
持有配額之廠商,應保存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交易文件:進口商訂單、信用狀或其他交易文件。
二、生產資料:進料證明、紡紗紀錄、織布紀錄、織片紀錄、裁剪紀錄、
車縫紀錄、品檢紀錄、包裝紀錄、出貨紀錄。
三、出口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
四、從事海外加工經紡拓會驗封之貨樣。
五、其他因稽查需要所應提供之文件。
廠商出口非其自行產製之紡織品,除應責成並協助其承製者保存前項第二
款生產資料外,並應保存符合第九條規定之相關資料或文件。
前二項之文件、資料或貨樣,應自紡拓會核發配額證明文件之次日起保存
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