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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 169 條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荷重規定如下:
一、垂直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垂直荷重應包括自重,加上其所
支持之導線、吊線、間隔器或設備之重量,及符合第一百六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套冰重量。
二、水平荷重:導線、架空地線或吊線之水平荷重應依第一百六十六條規
定之風壓荷重,以與線路垂直方向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或導線所
附掛之吊線、上述線類之套冰及其所支持設備之投影面所產生之荷重
。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風壓荷重以基準速度壓設計者,於陣風時
風壓荷重得以調整徑間係數(β)方式折減,β= 0.5+40/S,S 為徑
間長度,其 0.55≦β≦0.9,平常及作業時荷重之β=1。
三、總荷重: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承受之總荷重應為第一款垂直荷重與
前款水平荷重之合力。所有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之最大使用張力應
依前述合力配合附表一六九所列溫度與荷重條件計算之。
圖表附件:
表一六九:導線、架空地線最大水平使用張力之溫度及荷重條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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