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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庶務管理
本局各組、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該組、室主管核章後
,送秘書室核發。
各組、室辦公需要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秘書室購置之
,凡達稽核金額者,應先會會計室及稽核小組,並會同辦理比價或
招標。
本局財產應由秘書室設置財產卡詳登名稱、種類、數量分別指定專
人保管之。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
,應經常注意保養,以確保財物之壽命。
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
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
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
並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 (財產減損單) ,洽由秘書室依規定程
序辦理報廢。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
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
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
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
記載與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
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
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本局辦公室房屋及宿舍由秘書室隨時察勘,如有重要修繕工程應依規定辦
理之。
本局司機、技工、工友之遴用分配、管理、考核、獎懲、保險均由秘書室
辦理之並與人事室取得密切聯繫。
本局車輛修繕及油量之管理,由秘書室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