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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
並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 (財產減損單) ,洽由秘書室依規定程
序辦理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