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文書處理與公文稽查
本局職員,對於其經辦公文須嚴格保守機密,不得有所洩漏或遺失。
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
本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類。
本局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
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
結案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本局總收文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尤須注意下列各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
納在來文上簽收或掣給收據,然後再行分辦。
二、來文因公文封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
件處理送秘書室經指定之人員簽收處理。
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
移文月日時。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按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刪除)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
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不超過三天。
二、速件不超過五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七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案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
,其時限得另訂之。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
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展期天數七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七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由單位
主管核定;一個月以上者機關首長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
各單位收發人員應根據現用公文管理系統,切實辦理公文查詢。
公文處理稽查範圍如下:
一、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申請案件。
二、有關經費支付案件。
三、交辦案件。
稽查內容及重點如下:
一、承辦案件內容與法令規定是否相符。
二、承辦案件有無積壓及其原因。
三、現行法令內容與處理稽查是否需要修訂或調整。
公文處理稽查分定期與不定期二種,定期稽查按月舉行,不定期稽查由稽
查人員根據必要臨時行之。
稽查標準及稽查數量,悉由稽查人員決定之。
稽查人員由局長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
檔案管理內部作業,由秘書室文書科自行規定。
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本局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支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呈局長拆閱。
三、密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稿交繕,應由承辦人員親自監視,並繕 (印) 完畢後,由承辦人員
自行校對、送印封交收發人員登記送發,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
序歸檔,至在繕 (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
回燬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