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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不超過三天。
二、速件不超過五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七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案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
,其時限得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