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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
以及來文定有答覆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下列展期
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斟酌核定:
一、展期天數七日內者由主管科長核定;七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由單位
主管核定;一個月以上者機關首長核定。
二、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通知來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