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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掌
本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副分局長襄理分局業務,並設左列各課室:
一、第一課
二、第二課
三、第三課
四、第四課
五、第五課
六、第六課
七、會計室
八、人事室
第一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畜、水產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動植物檢疫之執行與檢疫場地之輔導事項。
三、關於動植物病蟲害之試驗研究事項。
四、關於上述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五、關於動植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六、關於前述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改裝處理事項。
七、關於農產品集貨場之設置、勘查及技員輔導事項。
八、關於畜、水產品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及技術輔導事項。
九、關於前述各類檢驗 (疫)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
事項。
十、關於檢驗 (疫) 物品標本之採製與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事項

十一、關於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
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二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農、畜、水產加工品檢驗執行事項。
二、關於上述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及技術輔導事項。
四、關於分等工廠檢驗記錄表審核事項。
五、關於農、畜、水產加工品檢 (試) 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
事項。
六、關於農、畜、水產加工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
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農、畜、水產加工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
項。
八、關於罐頭檢驗標紙之審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檢 (試) 驗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劃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分
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三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紡織品、化工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上述產品之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紡織品、化工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
項。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品質管制及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紡織品、化工產品之分等工廠檢驗紀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各類紡織品、化工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
議事項。
七、關於各類紡織品、化工產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
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八、關於各類紡織品、化工產品檢 (試) 驗儀器、藥品、用具之籌劃、添
置、維護與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報表、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
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四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上述產品委託試驗事項。
三、關於機械、電氣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機械、電氣產品工廠之品質管制及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機械、電氣產品之分等工廠檢驗記錄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驗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分析及建議事項

七、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
與建議事項。
八、關於機械、電氣產品檢 (試) 驗儀器、用具之籌劃、添置、維護與保
管事項。
九、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劃、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
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五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物,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商品報驗之受理登記及接受委託試驗事項。
二、關於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
項。
三、關於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關於檢驗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五、關於特准進 (出) 口檢驗 (疫) 專業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輸出商品產地證明事項。
七、關於檢驗不合格案調查處理事項。
八、關於檢驗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九、關於報驗發證資料,各種檢驗商品市價及檢驗 (疫) 費率資料之調查
、蒐集、整理、分析與建議事項。
十、關於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樣品保管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
暨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總收發及議事紀錄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文繕校事項。
五、關於會議召集與會堂佈置事項 (包括慶典集會佈置) 。
六、關於公用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事項。
七、關於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九、關於員工實物配給申請與發給事項。
十、關於工友 (技工、司機) 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十一、關於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三、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有房舍 (倉庫、職員宿舍) 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
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六、關於民防業務事項。
十七、關於不屬於其他課室及對外連絡事項與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會計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會計機構之指揮監督、綜理室務,並
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會計人員之職位分類、任免、遷調、考核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歲入 (出) 概算、預算之彙編及分月預算決算書表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會計統計業務之策劃推進及制度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四、關於預算執行之審核、控制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預算追加 (減) 及流用之擬議、彙編事項。
六、關於歲入 (出) 預算資料之蒐集,調查及預算執行配合計畫進度情形
之查核、擬議事項。
七、關於各種收支憑證之審核與登記及會計憑證及付款憑單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財務上增進效能之研究建議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擬議事項。
九、關於現金、財產、物料之查核事項。
十、關於營繕工程、財物購置、變賣、移轉之查核、監驗事項。
十一、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結算、整理與會計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二、關於會計簿籍、憑證、報表及資料之整理保管事項。
十三、關於統計資料調查、蒐集、整理、分析、保管及報表編製、圖表設
計、繪製事項。
十四、關於會計、統計工作計畫、報告及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
級臨時交辦事項。
人事室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兼受上級人事機關之指揮、監督,綜理室務,
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規章及人事革新之研究建議事項。
二、關於組織、編製、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職位分類之推行暨職位管理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任、免、遷調及俸階之核擬事項。
五、關於銓審 (動態) 、試用 (見習) 案件之查催、核擬事項。
六、關於考試、訓練、進修、考察、研習 (實習) 事宜及出入境案件之擬
辦事項。
七、關於考績 (考成) 暨獎懲案件之核擬事項。
八、關於退休、撫卹、資遣及待命進修案件之審核與員工福利互助之規劃
事項。
九、關於職員違法失職案件之調查、擬議事項。
十、關於平時考核 (差假勤惰、工作、品德生活考核) 之執行、核擬事項

十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實物配給及各項補助費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動員月會、各種紀念節日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與職員值日編
排通知書。
十四、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及人事調查、統計資料之蒐集、編存事項。
十五、關於人事表報之編報及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六、關於人事工作計畫、報告與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暨上級臨時交
辦事項。
人事室副主任承分局長之命及上級人事查核機構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人
事查核事項。
配合桃園地區及中正國際機場進 (出) 口商品檢驗 (疫) 業務需要,本分
局得設置桃園辦事處。及中正國際機場動植物檢疫站。各設兼主任一人 (
技正或高級職員兼) 承分局長之命辦理各該處、站有關報驗及檢驗 (疫)
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嗣後本轄區其他地區如
確因業務需要,亦得比照設置辦事處或檢疫 (驗)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