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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總收發及議事紀錄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文繕校事項。
五、關於會議召集與會堂佈置事項 (包括慶典集會佈置) 。
六、關於公用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事項。
七、關於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九、關於員工實物配給申請與發給事項。
十、關於工友 (技工、司機) 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十一、關於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三、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有房舍 (倉庫、職員宿舍) 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
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六、關於民防業務事項。
十七、關於不屬於其他課室及對外連絡事項與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