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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教育內容
輔育院對於學生之品德教育,應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舉行精神講話,講述國父遺教、總統行誼、古今中外名人言行及艱苦
奮鬥成功事蹟,以培養正確人生觀。
二、設置學生聯誼會,指導在院學生課外活動,以訓練其辦事能力,發揮
為公服務精神。
三、嚴格實施生活教育,養成良好習慣。
四、每一年度開始前,擬訂全年品德訓練中心項目,配合教育進度分週公
布,切實推行。
五、設立童子軍團,實施童子軍訓練,指導參加各種活動,以發揮三達德
精神。
六、依據在院學生年齡、體格與興趣,分別指導參加體育活動,以鍛鍊強
健體魄,培養體育道德,發揮合作互助精神。
七、注意康樂活動,適時舉行晚會,以調劑學生生活情趣,促進身心健康

八、配合美化環境,指導在院學生勞動服務,養成勞動習慣,樹立勞動神
聖觀念。
九、舉辦各項競賽,培養在院學生榮譽觀念及激發學生進取心理。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技能教育,應分「基礎作業」、「應用作業」兩階段
實施,但身心殘障,或不勝操作者,得免受技能教育。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習藝,應按其性別、年齡、體能、學力、志趣、及家
庭狀況,分配作業,每人以固定學習一種技藝,每週以二十四小時為原則
輔育院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習藝班,或辦理建教合作班。
輔育院得視工場作業需要,選拔技藝熟練、品性優良之學生,協助技術指
導,及工廠管理等工作。
輔育院之知識教育,以教授德育、常識、應用文等課程為主,每週教學時
數以十八小時為原則,其時數之分配,由其主管機關定之。
各種教材應採用正規學校相當年級之教科書,並由輔育院之主管機關另行
編印甲、乙、丙三種補充教材,其適用標準規定如左:
一、甲種:國民小學畢業以上程度適用。
二、乙種:國民小學四、五、六年級程度適用。
三、丙種:國民小學一、二、三年級程度適用。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
行測驗,如有志升學並具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
教。
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期滿或提前出院學生,如修畢與同級正規學校相當年
級主要科目者,得依照教育部所訂「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參加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鑑定考試,或另舉辦學力檢定試驗,其及格者發
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