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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之知識教育,應按知識程度分班或分組實施,按月舉
行測驗,如有志升學並具備條件者,應加強個別教導,必要時得另設班施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