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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輔育院對於在院學生技能教育,應分「基礎作業」、「應用作業」兩階段
實施,但身心殘障,或不勝操作者,得免受技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