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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輔育院對於學生之品德教育,應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舉行精神講話,講述國父遺教、總統行誼、古今中外名人言行及艱苦
奮鬥成功事蹟,以培養正確人生觀。
二、設置學生聯誼會,指導在院學生課外活動,以訓練其辦事能力,發揮
為公服務精神。
三、嚴格實施生活教育,養成良好習慣。
四、每一年度開始前,擬訂全年品德訓練中心項目,配合教育進度分週公
布,切實推行。
五、設立童子軍團,實施童子軍訓練,指導參加各種活動,以發揮三達德
精神。
六、依據在院學生年齡、體格與興趣,分別指導參加體育活動,以鍛鍊強
健體魄,培養體育道德,發揮合作互助精神。
七、注意康樂活動,適時舉行晚會,以調劑學生生活情趣,促進身心健康
。
八、配合美化環境,指導在院學生勞動服務,養成勞動習慣,樹立勞動神
聖觀念。
九、舉辦各項競賽,培養在院學生榮譽觀念及激發學生進取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