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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
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一般學科與藝能學科由教務處主辦;綜合表
現則由訓導處主辦。學生各項成績登記表格式,由教育部訂之。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兼具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一) 綜合表現成績,六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
以上並經學生綜合表現成績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二) 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成績,六學期均有五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或
三年級第二學期有六科以上達丙等以上者。
二、修業期滿成績不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如無法達到前項第一款第二目標準,經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得
准延長修業年限一年,並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
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學生
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