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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
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