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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
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
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
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
德育、體育、群育由訓導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
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
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