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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
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
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