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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
德育、體育、群育由訓導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