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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