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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報核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4 條
各校招收之新生、轉學生等,應於學期開始後兩個月內造具名冊 (如附件
三) ,連同學歷證件,分別報請教育部備案;經教育部分發之學生,得免
送學歷證件;具有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另附名冊備查 (格式同新生名冊)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5 條
各校轉系 (所) 學生應於學年開始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名冊 (如附件四
) 報請教育部備案。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6 條
各校退學及更改姓名、年齡之學生,應於次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分別造具
名冊 (如附件五、六) 彙報教育部備案。
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
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成績表 (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報請教育部審核。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8 條
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核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