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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各校應屆畢 (結) 業生應於應屆畢 (結) 業前二個月,造具名冊 (格式同
畢業生名冊) 連同歷年成績表 (同畢業生歷年成績表) 報請教育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