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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各校畢業生應於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名冊 (附件七) ,連同畢業生歷年成
績表 (附件八) 及畢業證書,報請教育部審核畢業資格。依照第三十四條,
已先發給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者,得免報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