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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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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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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產籍註銷
第 25 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應由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依財產
報廢程序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
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發回一份後,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報廢財產之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由機
關首長核定或報上級機關核定者,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
第 26 條
國有財產經上級核准撥給其他機關,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製「財產撥
出報告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
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
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第 27 條
註銷產籍登記要領如下:
一、根據財產減損單將單號及減損事由文號登入財產卡減損記錄欄。
二、在該卡正面中間加蓋「註銷」戳記,另櫃保管。如該財產係登記集體
卡者,在集體卡該項財產登記欄之末後加蓋「註銷」小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