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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有財產經上級核准撥給其他機關,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製「財產撥
出報告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
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
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