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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註銷產籍登記要領如下:
一、根據財產減損單將單號及減損事由文號登入財產卡減損記錄欄。
二、在該卡正面中間加蓋「註銷」戳記,另櫃保管。如該財產係登記集體
卡者,在集體卡該項財產登記欄之末後加蓋「註銷」小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