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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應由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依財產
報廢程序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
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發回一份後,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報廢財產之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由機
關首長核定或報上級機關核定者,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