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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傷病官兵之處理
傷病官兵凡於國軍醫院療養時,經鑑定在六個月內不能治療健癒者,得調
為國防部或隸屬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該等人員統稱為療養人員。在六
個月內可以痊癒而原單位仍保留底缺者,稱之為寄醫人員。
各軍事學校學生因公傷住院治療滿六個月,得調療養人員,視同志願役。
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地
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並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
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時
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核備;跨作戰區住院
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
,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區醫
療中心及軍醫局核 (報) 備。
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
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調各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該員所隸總部之人事行政主管署
(處) 且副知相關軍醫處 (組) ,調為國防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
送人事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二、寄醫人員資料送相關軍醫處 (組) 及各該傷患原屬單位。
療養人員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由收療之軍醫院,填具建議調療人員名冊,並檢附診斷證明及病歷摘
要於每月十日前完成作業。其原在各總部所屬單位任職者,函送各總
部發布人令,原在國防部直屬單位或其他中央單位任職者,逕呈國防
部 (人事次長室) ,發布調療人令以次月一日生效同時副知軍醫局及
收療醫院。
二、重要軍職人員依行政系統專案呈國防部。
三、作戰期間由各醫院逕呈報戰區 (防衛部) 指揮官。各戰區軍種指揮官
,得依各軍種總司令之授權,先行核定調療養員、療養戰士。呈報各
總部發布人事命令。重要軍職亦同。
各療養人員原屬單位收到該員之調療人令後,即將其個人資料 (含兵籍資
料) 移送收療之軍醫院列管,國防部人事次長室、軍醫局、各總部人事行
政主管單位及軍醫院均須建立病患療養人員名冊,有關該項人員之醫療、
薪餉發放、補給等事務由收療之軍醫院負責;療養人員退伍,由軍醫院呈
報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寄醫人員住院期間職務異動或駐地遷移時,應由原單位即時通知寄醫醫院
。其薪餉悉依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辦理。
下列人員不得調為療養員 (療養戰士) :
一、各軍事學校學生因病或非因公傷者。
二、薪餉補給已劃出國軍預算以外人員。
三、因案受軍事看守所、監獄、保安處分場所收容等就醫之病患。
療養人員調療期間改辦因病停役者,由軍醫院檢附相關資料於每月十日前
逕呈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療養人員生活管理及考核,統由醫院醫勤部門負責,如有違反軍紀安全規
定者,按其身分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處理。
健癒官兵出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醫官兵健癒出院由醫院填具寄醫人員出院歸隊通知單,一份發送原
屬單位,一份交本人自行歸隊。必要時可通知原單位派員領回;駐地
在外島之出院官兵,由醫院加發一份歸隊通知單送金、馬駐台辦事處
辦理登錄,自行向該處報到。
二、療養人員健癒後,由軍醫院填報健癒人員名冊,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
原屬總部 (人事行政主管單位) 或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申請分配,
權責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即核定發布分配令,於次月一日生效,副本
送收療之軍醫院轉發個人。
三、療養人員收到分配令後,由醫院填具歸隊通知單辦妥出院手續後,逕
向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按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戰時由醫院填發報到通知二份,以一份交出院人員,另一份送戰區最
高司令部報到任職。
五、出院人員所需差旅費、交通費或換票憑證,由醫院按規定辦理,並將
各該員之人事補給資料轉移報到單位。
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退
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辦理
留醫手續,其待遇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如有殘廢或死亡仍照現役軍人之
撫卹、保險及葬厝規定辦理。義務役期滿,留醫軍醫院以一年為限;屆滿
仍需繼續就醫或就養者,由軍醫院於留醫屆滿前二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
國防部按「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辦理。
國防部軍醫局視需要納編人事、政戰等單位人員組成住院傷患督編小組,
赴國軍醫院實施督編,並辦理健癒人員之出院及重新分配,以維戰力。
寄醫傷病官兵及待命人員如有潛逃或死亡時,由軍醫院函請其所屬單位依
權責辦理,並副知該隸屬總部。
療養人員健癒分配或退伍、因病停役、逃亡、死亡等情形者,由軍醫院呈
報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依權責核辦;其兵籍資料由軍醫院依部頒「陸海空
軍兵籍資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辦理登註及移轉作業。
療養人員之軍人身分證管理,由軍醫院依部頒「陸海空軍軍人身分證管理
手冊」有關規定辦理。
國軍官兵、軍校學生、聘雇、文職人員及國防部特別規定之人員門 (急)
診、住院醫療處理,其作業規定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