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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傷病官兵凡於國軍醫院療養時,經鑑定在六個月內不能治療健癒者,得調
為國防部或隸屬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該等人員統稱為療養人員。在六
個月內可以痊癒而原單位仍保留底缺者,稱之為寄醫人員。
各軍事學校學生因公傷住院治療滿六個月,得調療養人員,視同志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