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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下列人員不得調為療養員 (療養戰士) :
一、各軍事學校學生因病或非因公傷者。
二、薪餉補給已劃出國軍預算以外人員。
三、因案受軍事看守所、監獄、保安處分場所收容等就醫之病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