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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作業規定
第 六 節 鐵運保密
凡部隊及軍品經由鐵路運輸,除以平車及敞車裝載之普通軍品外,均應採
取保密、安全措施,車廂、軍品及其他物品上均禁止書寫部隊番號、代號
及其他分類保密資料,並於裝車時由鐵路局人員會同軍運人員實施檢查,
以策安全。
凡由鐵路運輸之部隊及軍品,對其部隊番號、軍品名稱、數量及運送之目
的地,不論用書面或電訊連絡,均須使用密語或代字以資保密。
軍品及部隊運輸保密,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另由運輸署遵照軍機保密實
施規定,及鐵路運輸保密規定,編訂鐵路電話密語表一次六十份,由單位
主官密存,比照戰備計畫密語使用方法聽候使用。
實施戰備計畫作業時,填寫車 (運) 照,應使用代字或密語,並依下列規
定行之:
一、機關部隊番隊盡量使用代字,無代字者,以密語表示數字,前後加括
弧以資識別。
二、軍品名稱,應按密語表密碼填寫,並於密碼前加以括弧註明貨物等級
,如係火藥、化學及危險軍品則加註規定字樣,以策安全。
為確保軍運機密,電話連絡有安全顧慮時,得派連絡人員親赴各單位或起
訖站洽辦,並須隨帶公務證明,以資識別。
鐵路調度及車站人員對一般軍運不得於公開之記事牌上標示,對軍用整列
車之車牌一律免掛,如中途有部分車輛因故摘下或附掛普通貨物列車運行
時,則按鐵路局對一般軍品整車使用代字標示辦法之規定,插用代字車牌
,其起訖站應以注意符號代替,但收貨人欄免填載。
軍運人員及鐵路局人員,由於職務關係獲悉或持有之軍事機密事件,應負
保密責任,倘有洩漏而涉及刑責者,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