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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申請運輸單位,如有浮報部隊人數,虛報軍品噸位,夾帶非軍人或非軍品
及不遵守鐵路行車規定者,與鐵路軍運人員如有工作執行不力,虛造偽報
反規定者,一經查覺,得視情節經重,列舉事實,分別呈報或函請權責單
位予以糾正或懲處。
國軍官兵乘坐火車違規者,准由鐵路機關或憲兵司令部函請各總司令部令
飭所隸單位查明議處,國防部及軍運主管機關,為明瞭各用證單位使用與
違規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鐵路軍運人員工作成績優良者,由運輸署另訂工作競賽獎勵實施規定,報
請核獎。
國防部對鐵路軍運執行及運費支用情況將派員實施定期、不定期之稽查,
各單位對其所屬,亦應隨時派員督導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照鐵路機關規定仍須補票外,軍官申誡、士官悔
過、士兵禁閉:
一、車票持用人與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符者。
二、越站越級乘車,既不補票又不下車。
三、無故乘坐守車或搭乘貨物列車者。
凡集體強行乘車或越站乘車者,除照鐵路機關規定補票外,領隊人員及其
直屬主官,則按情節輕重議處。
軍人換票憑證填發人如將換票憑證發給非軍人使用,一經查覺依法處理。
各種換票憑證均為有價證券,凡影印、偽 (變) 造、非法變賣、私自轉讓
非軍人身分者,或聚眾毆打、辱罵站員者;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者,依法處
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