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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國軍官兵乘坐火車違規者,准由鐵路機關或憲兵司令部函請各總司令部令
飭所隸單位查明議處,國防部及軍運主管機關,為明瞭各用證單位使用與
違規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