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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研究試製
研究試製,係指軍品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研究
發展項目,且係後續生產所需者;其裝備或總成,以公告邀商方式配合試
製。
研究試製項目由各執行機關選定並負擔經費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及編
列預算;其審查廠商之程序、標準及條件,準用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參加研究試製審查之廠商如須洽請協助解決事項,準用第九條規定。
辦理研究試製各執行單位與受委託之廠商應約定事項,準用第十條至第十
二條規定。
研究試製成功之項目,由各執行機關發給證書並依需要納入軍品生產體系
,副知經濟部工業局。領有證明書者,其後續訂貨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所製成之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應於契約中
訂明;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委託之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
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執行機關與受委託之廠商應約定之事項,應訂明研究試製必須進口之免稅
材料,不得變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