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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研究試製項目由各執行機關選定並負擔經費者,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及編
列預算;其審查廠商之程序、標準及條件,準用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