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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委託廠商生產軍品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研究試製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所製成之樣品之所有權歸屬,應於契約中
訂明;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受委託之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
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