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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工事保管與維護
第 二 節 保管檢查與交接
工事與屯材之保管維護,為各級保管單位主官之職責,應隨時保持可用程
度,並做到賬物相符之要求,除督飭所屬部隊保養整修清理外,並經常巡
視檢查。
各軍事機關部隊,實施檢查時,按左列程序辦理:
一、旅 (團) 級以下每月,師級每季,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每
年檢查二次,並列為戰備檢查工作。
二、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一年內依需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查或抽查。
檢查事項及紀錄如保養檢查評分表 (格式如附件十二) 。
各地區工事維護狀況 (保管檢查損壞及整修) ,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
空軍比照) ,每半年按附件十三、十四格式彙報一次,以憑檢討整修。但
遭受天然災害之工事,應在災害發生後廿天內,以附件十四格式彙報。因
作戰損壞之工事,應於戰鬥結束後立即呈報。
未經奉准,嚴禁利用國防工事材料,或屯備工材,使用於任何教育演習,
以維戰備。
保管或使用部隊 (單位) 應經常派員巡視經管地區工事,發現公私團體、
個人建築或其他原因,有妨礙陣地、工事安全或影響工事射界情事,應即
勸阻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並呈報上級,其檔案資料列入移交。
部隊於進駐與調離時,對轄區之工事與屯材,應隨防務交接,不得因防務
交接而中斷保管維護。
工事與屯材交接,由上一級單位派員監交,並會銜造具工事材料交接清冊
六份,除交接對方各存一份外,餘分呈上級單位核備,交接依左列規定辦
理之。
一、工事與屯材交接應具之資料:
(一) 陣地編成圖或工事位置圖。
(二) 工事編號圖及工事紀錄卡。
(三) 工事及屯材交接清冊 (格式如附件十五、十六) 。
(四) 工事遷建整修及屯材消長狀況。
二、交接注意事項:
(一) 工事與屯材數量品種,依移交清冊逐一清點。
(二) 檢查工事與屯材保管狀況,如有短少損壞傾倒情形,應詳註於清冊
內。
(三) 工事及屯材有數量品種不符,保養不良,或有賬無物等現象,由監
交員簽證呈報各總司令部或國防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