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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服裝籌備權責
國防部依據國軍計畫預算制度,於年度開始前十二個月,按員額平均分配
,下授國軍年度服裝經費預算限額。
凡由聯勤生產項目,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 (以下簡稱軍管部) 、海岸巡
防司令部 (以下簡稱海巡部) 及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憲令部) ,應策訂
五年需求計畫,一經國防部核定,非特殊原因不得變更,如必須變更時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年之生產項量非經國防部核定不得變更。
二、第二年之生產項量,生產用料已備妥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刪減,
生產項量之用料未備妥前,如因事實需要調整生產項量時,需求單位
協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調整之。
三、第三年 (含) 以後年度之生產項量,變更或調整,各需求單位可於協
調聯勤同意後,於策訂次一期程之五年需求計畫時變更或調整之。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據核定下授之服裝經費限額遵照國防
部規定補給政策並檢討需求狀況權衡緩急,分別編撰各軍種年度施政服裝
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呈報國防部,並於奉核定後,非特殊原因不
得變更,若須變更須呈報國防部核定。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於辦理服裝年度施政工作計畫時,有關
政策性問題,應事先與國防部後勤次長室協調。
年度工作計畫核定後,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各就計畫所訂
,依期執行籌製,對定期補給品,尤須注意時間之配合。
依據軍種年度服裝委製計畫,聯勤生產單位應按「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
」辦理。聯勤生產計畫,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技術性之困難,應協調委製
單位解決。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要求聯勤對服裝停製項目,將款撥
回自行運用,遇有特殊原因,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
各軍種委聯勤籌製服裝品量確定後,委 (承) 製雙方須簽署委 (承) 製協
議書,律定權利義務關係,並明訂交貨期程。
籌製項目,如涉及服制及質料之變更,應先徵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
及憲令部同意後,報請國防部核准再行籌製。
服裝籌補對需求量大,價格昂貴,且有週期性換補之服裝,可採行分年分
批辦理,以減輕預算負擔,平衡聯勤產能。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不得以服裝經費辦理非服裝範圍之項目
聯勤總部對服裝生產應協調三軍,本新、美、牢、廉及適應補給時效需要
之原則下,加強管理,提高服裝品質,降低服裝成本單價。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補給機構,依據現行制度及有關補給規
定,在各該總部指示督導下,實施補給,如有超出制度及規定以外之特別
補給,則應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考慮支援能量,建議具體
辦法,先報國防部核准。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所屬受補單位 (包括國防部、聯勤總部
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有關被服裝具,均應依補給系統及權責逕向支援之總
部申請,如限於財力無法辦到者,亦宜加以說明答復,不得事事轉報,但
有關政策性問題,得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報國防部核示。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按部隊機關學校特性、軍官、士官
、士兵、學生各別需求狀況,考量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分別訂定配賦標準
表 (含使用年限) ,並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發布至各 基層連隊轉達官
兵週知。
上級交辦其他各院部建議,國防部校閱視察訪問,及下級反映之被服裝具
補給案件,有關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共同性之重大問題,由
國防部處理,屬於某一軍種之單獨問題,則轉知各該總部負責辦理。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依計畫籌辦生產之項目,應本「逐年清
結」原則辦理。
國防部依現行規定,每一年對計畫執行情形考核一次,並得依實際需要隨
時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