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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及憲令部,應按部隊機關學校特性、軍官、士官
、士兵、學生各別需求狀況,考量服裝經費負擔能力,分別訂定配賦標準
表 (含使用年限) ,並納入軍種補給作業規定發布至各 基層連隊轉達官
兵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