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地形測量
第 一 章 平面控制測量
第 一 節 三角測量
開闊山地,應採用三等三角測量做為地形測量之主要平面控制。
三等三角測量應自二等或二等以上之三角測量之已知邊開始,並閉合於二
等或二等以上之三角測量之已知邊,邊長閉合差須在五千分之一以內。
三等三角測量視地形狀況,分別採用單三角鎖、四邊形鎖或具有中心測站
之多邊形鎖。
三等三角點之選定,應以展望良好,便於碎部測量為著眼。採用三角或四
角錐形覘標、堆石 (中間豎以直桿) 標,埋設標石,並填寫「點之記」。
三等三角測量,邊長自三公里至八公里視地形而變通,角度最小不得小於
二十五度,最大不得大於一三○度。
應用一秒讀經緯儀,水平角施行四測回之方向觀測每次均應變換度盤位置
,垂直角施行正倒鏡觀測兩次。
三等三角測量應用最小自乘法平差,經緯度計算至百分之一秒,直角座標
計算至公分。
如情形需要,可施行單一三角形之角度觀測,如所定點位精度符合於三等
者,亦應埋設標石。
交會應自三測站對於天然或人為之明確目標,施行水平方向觀測,以定其
位置者,稱日前方交會法。交角不可小於三○度或大於一二○度,亦應觀
測三測回。
距離測量用電子測距儀器測定之,實際誤差不可超過五萬分之一,標準誤
差不可超過二十五萬分之一。
每間隔十二至十五個圖形施行天文方位觀測一次,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一.
七秒。
四等三角測量自三等或三等以上三角測量之已知邊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已知
邊,可使用一○秒讀之經緯儀施行二測回之觀測,長度閉合差,不可超過
五千分之一。
經緯儀後方交會定點法為將四等導線聯接於三角點,可對四個以上之三角
點施行三測回之方向觀測,以三已知點為一組,應用二組分別計算,決定
點位,其較差不超過圖上距離○.二五公厘時,取其平均值。
三角點之高程,除於平緩山坵上者,應用直接水準測量測定者外,一般概
以間接高程測量法測定之。詳見本規則第二編第四章高程測量一章。
三等三角測量誤差界限如左:
一、三角形閉合差平均值,最大不得超過五秒。
二、位置閉合差不得超過一萬分之一。
三、水平角每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相差不得超過五秒。
四、垂直角之較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五、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應小於一.七秒。
六、水平角測回平均值之標準誤差不得超過二秒。
七、方位角各測回觀測值與平均值較差不得超過六.○秒。
四等三角測量,各項誤差界限如左:
一、回歸原方向之閉合差不得超過二十秒。
二、三角形閉合差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水平角及垂直角觀測二測回之較差,不得超過二十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