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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7 條
四等三角測量自三等或三等以上三角測量之已知邊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已知
邊,可使用一○秒讀之經緯儀施行二測回之觀測,長度閉合差,不可超過
五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