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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訂定之。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服役限齡,係指軍官服現役及服預備役合計之限定年齡
而言,並依其出生年月日計算至足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齡行
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
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
一、正期班 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
二、專科班 規定服現役十年者,依其規定;規定服役不足十年而原服士
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應折服軍官役期補足之。但併計役期,最多
以十年為限。
三、專修班 依規定服軍官現役外,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比
照前款規定補服之。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常備軍官之考選及第七條所定預備軍官之考選、甄選,
由國防部依計畫行之。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
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預備軍官現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層報所隸軍種總部
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 (以下簡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
請,轉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