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現役年限常備士官考入各軍官班次畢業後,依左列規定服現役:
一、正期班 依正期軍官服現役規定。
二、專科班 規定服現役十年者,依其規定;規定服役不足十年而原服士
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應折服軍官役期補足之。但併計役期,最多
以十年為限。
三、專修班 依規定服軍官現役外,原服士官役不足者,其不足役期,比
照前款規定補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