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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四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本條例公布前已任常備軍官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五條
現役最大年限之規定,應另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按左列現役限齡行
之。
一、上將 六十四歲。
二、中將 六十歲。
三、少將 五十七歲。
四、上校 五十四歲。
五、中校 五十二歲。
六、少校 五十歲。
七、上尉 四十八歲。
八、中尉 四十五歲。
九、少尉 四十三歲。
一級上將得繼續保留現役不受前項第一款現役限齡之限制,其辦法另定之
。
第一項限齡以屆滿足齡之年出生月份為準,屆滿現役限齡人員予以退伍。
但合於延役標準者,得予延役,其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