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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預備軍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役者,以轉服現役為限,其
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預備軍官現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層報所隸軍種總部
或非隸屬軍種之經管單位 (以下簡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二、預備軍官預備役轉服常備軍官現役者,填具志願書,向所屬團管區申
請,轉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