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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評價雇用人員管理及有關權益,均按本準則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評價雇用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雇用之生產、修護、檢驗等軍工
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員額內,雇用之實際從事製造、修護 指導
操作技術,或與製造、修護技術有關之支援工作人員而言,共區分為一至
十二職等如附件一 。
國防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核定。
二、各總部評價雇用基本員額與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核定。
三、評價雇用人員之工資及退休、資遣、撫卹金標準之訂定。
各總部管理權責如左:
一、所屬軍工廠實施評價雇用之建議。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審定。
三、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需求之審查及申請。
前項第二款所稱基本員額,係指配合軍工廠既有機具設備,維持基本製造
,修護能量所需之評價雇用員額而言。
各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之灌責如左:
一、所需評價雇用人員職組、職系、職別、職等範圍評價標準之訂定。
二、所屬軍工廠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之計算與申請。
三、評價雇用十等至十二等人員之核准。
前項年度員額及職等分配需求,應按各年度製造修護計畫所需工時,及參
考基本員額等資料計算與管制。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範圍之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運用。
三、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之遴選及報核。
四、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之遴選及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