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評價雇用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雇用之生產、修護、檢驗等軍工
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員額內,雇用之實際從事製造、修護 指導
操作技術,或與製造、修護技術有關之支援工作人員而言,共區分為一至
十二職等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