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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軍工廠管理權責如左:
一、提供評價雇用人員基本員額所需職組、職系、職別及職等範圍之建議

二、依核定評價雇用人員年度員額及其職等分配之運用。
三、評價雇用十等以上人員之遴選及報核。
四、評價雇用九等以下人員之遴選及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