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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指導
國防部為後備軍人會之中央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設中央後備軍
人指導委員會,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並聘請將級後備軍官若干
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依本通則第三條所定,並斟
酌後備軍人實況,製訂後備軍人會年度工作大綱,經國防部核定頒布實施
軍管區司令部為轄區後備軍人會之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應呈准
國防部設省區 (或特定軍管區轄區,以下同)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由軍
管區及所屬師管區會同省 (市) 政府與有關機關並聘請將 (校) 級後備軍
官若干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省 (市) 區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依中央頒布之後備軍人會年度工作大綱
,參酌轄區實況製訂轄區後備軍人會年度工作計畫,經軍管區司令部核定
轉頒實施。
縣 (市) 後備軍人會有關協助軍事建設,徵召動員工作,及研究軍事學術
,鍛鍊體能事項,由團管區司令部主管,其他事項均由縣 (市) 政府主管
中央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得視必要,由國防部核准後,召集全國後備軍人
代表大會。
省 (市)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得視必要,轉報國防部核准,召集轄區後備
軍人代表大會。
後備軍人代表大會召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